可搜索,可注册,可登录,致敬逗比大佬!尽在救援版逗比根据地 dbgjd.com
投稿文章 | 广告合作 | Telegram 群组 / 公告频道 / 使用教程

翻墙罪起诉书示例

News Toyo+ 2381℃ 1评论

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

起 诉 书

  东一区检诉刑诉〔2017〕71号

  被告人邓某威,男,19**年*月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0219****,汉族,文化程度大学,务工,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敦信里****。因涉嫌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,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。

  辩护人陈积权,系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邓某威涉嫌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已于法定期限内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审查期间,由于案情复杂,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月15日。

  经依法审查查明:

  从2015年10月开始,被告人邓某威在本市石排镇福隆村敦信里东十一巷3号其家里,通过手提电脑创建网站,并在该网站出售“飞越SS”VPN翻墙软件账户。2016年2月,邓某威伙同江某锋(在逃)一起经营该网站,邓某威主要负责技术运营工作,江某锋负责通过网络进行广告推广吸引客户。2016年5月1日,翻墙软件改名为“影梭云”并在网站上销售。至今,邓某威二人在互联网络上销售“飞越SS”、“影梭云”VPN翻墙软件金额为34157.57元,非法牟利约13957.57元。经鉴定, 邓某威的ShadowsocksR-dotnet4.0.exe软件可以访问国内(大陆地区)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。2016年8月24日12时许,公安机关在本市石排镇福隆村委会将邓某威抓获归案。

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  现场勘验材料,检验报告书,户籍证明等书证,手提电脑,被告人邓某威的供述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邓某威无视国法,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  此致

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

  检察员:梁毅辉

 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

新密市檢察院電話:
037167151314
037169779082
新密市檢察院公訴科:
+86 037167151335


转载请注明:逗比根据地 » 翻墙罪起诉书示例

喜欢 (3)
发表我的评论
取消评论

表情

Hi,您需要填写昵称和邮箱!

  • 昵称 (必填)
  • 邮箱 (必填)
  • 网址
(1)个小伙伴在吐槽
  1. 文本呢?
    Resist Dictator2019-05-17 23:51 回复